一、依據: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「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」(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衛署醫字第0970214520號令公告)辦理。
二、目的:為推行緊急醫療救護訓練,協助到院前或轉院之傷病患服務強化救護技能,提昇到醫院前緊急救護服務品質。
三、指導單位:行政院衛生署
四、主辦單位:屏東縣金鳳凰關懷協會
協辦單位:高雄市童軍會、高雄市立高雄高商高雄市童軍會
承辦單位:中國童子軍文物社
五、訓練級別:初級救護技術員-複訓
六、訓練地點:高雄市立高雄高商(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三號)第4會議室(實習大樓地下室)
七、課程籌劃與諮詢:謝美惠 護理師(0918023151)
八、訓練對象:已取得救護初級救護員(EMT-I)資格,且在有效期限內。
九、收費方式:複訓每人1000元/天。
十、訓練名額:30名,但至少15人才開課
十一、訓練日期:訂於102年07月14日上午8時至102年07月14日下午5時20分共計8小時。
十二、訓練課程:如附表一之訓練課程表
十三、訓練師資及助教群:
謝美惠 屏東醫院 急診室專科護理師
吳婉瑄 國仁醫院
急診室護理師
陳昭南 高級救護技術員EMT-P
李炯佑 高級救護技術員EMT-P
戴攸如 中級救護技術員EMT-2
十五、報名時間:
即日起至06月15日 止。
十六、報名方法:
1.現場報名:南區童軍文物中心(中國童子軍文物社,高雄市新興區南華路91-1號),承辦人:林柏宇 連絡電話:07-2360008 傳真:07-2369168
2.網路報名:請上網填寫報名表,網址https://docs.google.com/spreadsheet/viewform?formkey=dEttaldKVEQ0RTN1ZUVZaVplbHhjMmc6MQ
3.填寫報名表並繳交費用後方算完成報名手續。
4.退費說明:報名繳費後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,6月20日 前(網路時間戳記或郵戳)書面提出需扣除行政處理費用500元後無息退回。6月21日 後提出則不予退費。
十七、發證辦法:
結業學員參加繼續教育且經技術測驗合格,由本協會於原證書背後「繼續教育訓練紀錄欄」上加戳訓練合格戳記並加註日期,其訓練成果登錄於衛生署『緊急醫療管理』系統網站及本協會備查。
十八、證明效期:
初級救護員於證書效期三年內,完成下列繼續教育課程者,得由第四條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(構)或團體辦理各該級別救護員證書效期之展延,並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。初級救護員:完成附表一所列科目達二十四小時以上,且其中十二小時以上為模組二、四、六之科目。
十九、其他事項:
1.訓練期間主管機關或本會得不定時派員督訓。
2.學員應按時上課確實簽到、簽退(冒名頂替者,一經查獲逕予退訓論)。
二十、本計劃呈主管機關核備,修改時亦同。